第567章 瘦肉精-《律师本色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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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我先抛砖引玉,说下我的意见。”赵律师清了清嗓子道:“我拿到案卷后,对‘瘦肉精’是否属于食品原料进行了查询。

    根据我查询的结果,‘瘦肉精’在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,属于β-肾上腺素兴奋剂,是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、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的人用药品,不属于食品范畴,属于非食品原料。”

    “嗯,我也问了下医学方面的朋友,查了下文献,如果将‘瘦肉精’当作饲料添加剂饲养生猪,会在猪体内形成残留,其中肝脏、肺部、眼球、肾脏中残留量较高。

    带有瘦肉精的肉制品被人食用后,会出现中毒的迹象,最典型的症状就是肌肉震颤、心悸、头痛、目眩、恶心、呕吐、发烧、战栗等,甚至会导致死亡。因此,‘瘦肉精’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。

    所以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是被严令禁止的。在这一点上,想必大家没有什么争议。”一位学院气很足的白发老者跟着发言道。

    通过他的桌签,方轶知道他是本地某大学的法学教授,叫周连升。

    他发言后,众人纷纷表态,在瘦肉精的问题上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。

    “既然瘦肉精的问题已经解决了。我说说我的意见,我觉得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指控张万田的罪名可能存在问题。

    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
    那么猪场里的生猪算不算食品,如果不算食品,那么张万田的行为就构不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

    为此,我查阅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,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,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(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)、采集、收购、加工、贮存、运输、陈列、供应、销售等活动。

    根据上述规定,猪场属于养殖业,猪场内养生猪应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。既然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,那么张万田的行为自然构不成生产、销售有毒食品罪。这是我对本案的看法,不知道大家怎么看。”桌签上的名字为周启明的老者精神抖索的说道。他是另外一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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